(2016)豫0103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存与王小红、兰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王小红,兰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存,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兰玉国,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红、兰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红、兰玉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