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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丰晖、王永兰、邹凡珍、邹凡斌、刘开阳、刘衍梅、刘伟明、余祖阳、刘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丰晖,王永兰,邹凡珍,邹凡斌,刘开阳,刘衍梅,刘伟明,余祖阳,刘炳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430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陈虹,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邹丰晖,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永兰,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邹凡珍,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邹凡斌,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刘开阳,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刘衍梅,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刘伟明,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告:余祖阳,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告:刘炳文,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丰晖、王永兰、邹凡珍、邹凡斌、刘开阳、刘衍梅、刘伟明、余祖阳、刘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讼争款项本息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