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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7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邱斌斌与张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斌斌,张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496号原告:邱斌斌,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建萍,女,1973年10月20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斌斌与被告张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斌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斌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邱斌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