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鼎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47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鼎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476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鼎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叶建雷。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鼎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贡茶图》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图案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作品进行招商加盟,自营及特许他人在其店铺及产品上使用上述作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且被告侵权行为获利巨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雅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