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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刘登国、刘兆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刘登国,刘兆稳,武桂芬,魏秋英,刘登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王洪思,行长。被执行人:刘登国,男,农民。被执行人:刘兆稳,男,农民。被执行人:武桂芬,女,农民。被执行人::魏秋英,女,农民。被执行人:刘登宪,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登国、刘兆稳、武桂芬、魏秋英、刘登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借款本金1.5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其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被告刘兆稳、武桂芬、魏秋英、刘登宪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兆稳、武桂芬、魏秋英、刘登宪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登国追偿。被执行人刘登国、刘兆稳、武桂芬、魏秋英、刘登宪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2016年8月19日经查询其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于2016年8月19日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