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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与林代福,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林代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5265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村王家湾社。经营者:何远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法定代表人:孔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发,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代福,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以下简称八福建材厂)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林代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位华、陈协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福建材厂的经营者何远强,被告万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代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八福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保利香槟花园E组团烟道安装工程款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日至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为保利香槟花园E组团施工安装烟道。二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有林代福签字的收方单为据,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万州公司辩称,保利香槟花园E组团工程转包给林代福,原告与林代福发生合同关系,与万州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对万州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林代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举示的烟道安装承包施工合同、结算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收方单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万州公司举示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虽为复印件,但双方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日,形成《烟道安装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抬头发包方为万州公司,承包方为八福建材厂。合同末尾甲方有林代福签字,加盖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保利心语项目部公章,乙方有八福建材厂盖章。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保利香槟花园E组团,工程地点:北部新区树兰路,承包范围:烟道的制作、运输、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烟道单价55元/米。合同价款支付:烟道安装完毕付完成量的60%,止回阀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万州公司对上述合同不认可,陈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清楚项目部公章。原告陈述,本来就认识林代福,林代福说加盖保利心语项目部公章没问题。其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6年3月15日,在结算明细单末尾书写“2057m×55元/米=113135元。实付11万元,情况属实,林代福。”在原告与万州公司均认可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载明,万州公司将重庆市保利香槟E组团工程承包给林代福施工。万州公司陈述,整个工程业主方系保利(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包方是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后转包给我公司,我公司再转包给林代福。原告陈述,自己没有烟道施工资质,按合同无效起诉。双方对保利香槟E组团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相对方问题。由于《烟道安装承包施工合同》末尾甲方只有林代福签字,没有万州公司盖章,原告无证据证明项目部公章与万州公司的关系,故不能认定万州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林代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烟道安装承包施工合同》因原告无资质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林代福已与原告结算,林代福应支付原告烟道款11万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代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烟道款11万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八福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林代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