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金假日御园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金假日御园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843号原告:李伟,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德金假日御园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原告李伟与被告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金假日御园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2015年3月24日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2.责令被告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小区内的行道栾树及大门口水溪景观;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郑州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也不知所谓“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是何时成立、怎么成立的。二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被告郑州美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于2015年11月擅自将小区内的30余棵栾树卖掉,卖树所得未向业主报告,也未充抵物业费用。被告为部分业主的便利,擅自将小区大门口划线改成停车场,把大门口的水溪景观改造成个别业主使用的网球场,侵害了大部分业主的权利,降低了小区品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德金假日御园小区业主代表协调委员会具体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李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