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燕亮亮与翟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亮亮,翟新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燕亮亮,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翟新华,男,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负责人徐卫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亮亮与被执行人翟新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新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燕亮亮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