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执字第0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广才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才,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李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7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才,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乙2号楼56号1-2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开发区里二泗南路80号室雅楠香中式家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62072217。法定代表人马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炜,住北京市顺义区。本院在执行李广才与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李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炜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