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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章小元与俞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元,俞亚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553号原告:章小元。被告:俞亚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元诉被告俞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元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小元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小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