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章小元与俞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元,俞亚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553号原告:章小元。被告:俞亚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元诉被告俞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小元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小元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小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