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华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50号申请人:张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勇,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华森。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王华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华森所有的鲁G×××××号牌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