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赖家全妨害公务罪(2016)川1028刑初175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家全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家全,绰号“长毛”,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2016年8月1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家全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家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赖家全饮酒后送朋友李某回隆昌县金鹅镇光荣村5组出租房时,将他人房门毁坏,并在现场喧闹。公安民警唐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对被告人赖家全进行劝解,但被告人赖家全不仅不听劝告,反而肆意谩骂公安民警,在公安民警欲强制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赖家全继续辱骂并用脚踢蹬民警唐某,造成民警唐某左脚受伤。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赖家全带至隆昌县金鹅镇第四派出所。经鉴定,民警唐某左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家全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家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殴打、蹬踢、辱骂、威胁公安民警。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赖家全饮酒后送朋友李某回隆昌县金鹅街道成渝中路光荣村5组出租房时,因认错房门将他人房门踢坏并引发纠纷。隆昌县公安局金鹅镇第四派出所(以下简称“金鹅镇第四派出所”)公安民警唐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并对被告人赖家全进行劝解,要求其离开现场回家休息,但被告人赖家全不听劝告。经多次警告无效,在公安民警强制将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赖家全暴力反抗,并语言威胁、蹬踢公安民警,造成民警唐某左脚受伤。经隆昌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民警唐某左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赖家全被公安民警带至金鹅镇第四派出所,约束至酒醒。2016年8月1日10时许,金鹅镇第四派出所将被告人赖家全以及相关材料移交隆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接(处)处警登记表、隆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报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出警经过、案件材料移交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强制措施文书、公安民警唐某治疗报告单及诊断证明,证人徐某、胡某、赵某1、赵某2、李某、贺某的证言,被告人赖家全的供述,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隆昌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安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家全采取语言威胁、暴力袭击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家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家全辩称其没有辱骂、蹬踢公安民警,而目击证人、出警民警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均证实被告人赖家全实施了上述妨害公务的行为,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家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凌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