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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347号原告王冬梅与被告许敏、方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78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兴良于2016年8月1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34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