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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双益模版租赁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双益模版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煤机一厂路口中石油加油站后面。经营者刘兴举,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锋,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新疆博乐市赛里木湖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773986元(其中执行标的1754046元、执行费199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