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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法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与XX华、张连忠、张永松、曹智慧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XX华,张连忠,张永松,曹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29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住所地:常宁市群英西路。负责人王贻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华,女。被执行人张连忠,男。被执行人张永松,男。被执行人曹智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华、张连忠、张永松、曹智慧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XX华、张连忠、张永松、曹智慧履行义务困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XX华、张连忠、张永松、曹智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