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1993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景栋臣,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东及其辩护人景栋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周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烧烤摊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净重为0.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净重为0.4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包贩卖给蒲某某,交易完毕后被警察当场抓获,民警查获毒品、毒资。另查明,2016年6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告人周东案发时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016年6月27日,该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周东案发时精神活动无异常;2、周东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蒲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1993)沙刑公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周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东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涉案毒品数量少,社会危害性小,周东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共计1.2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周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周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1.2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莉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人民陪审员 田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