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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郭根牢与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根牢,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郭根牢。被执行人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新胜村。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根牢申请执行内蒙古曲迷奶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