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8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刘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刘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7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221号。负责人王文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祖文,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柴超,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泓,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刘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一张。经原告审查后,为被告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告刘泓透支信用卡本金72704.37元、利息8141.32元以及产生各项费用10742.13元,共计91587.82元。经原告多次书面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遂以信用卡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刘泓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喻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