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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建新、黄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建新,黄洪,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黄玉亮,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建新。被执行人黄洪。被执行人吴健。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建新、黄洪、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刘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计算至2014年4月24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2014年8月28日,均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月利率21‰为限;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月利率19.5‰为限);2、黄洪、吴健对刘建新的前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洪、吴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建新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相关房产已被查封(轮候)。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相关房产已被查封(轮候),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进执行员 姚铁林执行员 黄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