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娟与向武、蒋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向武,蒋国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998号原告王娟,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陶朝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武,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蒋国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向武、蒋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交纳148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