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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娟与向武、蒋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向武,蒋国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998号原告王娟,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陶朝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武,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蒋国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向武、蒋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交纳148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