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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存祥与任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祥,任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祥,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任浩峰,男,生于1973年5月7日。王存祥与任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任浩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王存祥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0元。判决生效后,任浩峰未按期履行,王存祥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任浩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存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存祥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