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耀中与梁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耀中,梁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耀中,农民。被执行人梁富,农民。申请执行人梁耀中与被执行人梁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耀中于2016年9月5日收到被执行人梁富履行的执行标的款4800元后,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冯天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