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红学与被执行人刘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学,刘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牛红学,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刘洪平,所在地涿州市。关于牛红学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81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洪平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XXXXXXX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洪平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X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