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康民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九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周熙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