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德坤、樊绘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坤,樊绘娟,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坤,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绘娟,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刘红军,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李德坤因与被上诉人樊绘娟、原审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德坤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德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孙根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