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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越华与被告杨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华,杨志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411号原告:李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越华与杨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越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越华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佳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