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越华与被告杨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华,杨志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411号原告:李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越华与杨志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越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越华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佳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