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永顺与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顺,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939号之一原告:崔永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冯勇、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鑫港花园**栋。法定代表人:李振,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永顺与被告李振、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原告诉称被告为经营需要,自2013年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9500000元,2014年5月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半年内全部还清,但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9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追加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5年2月以前的利息7500000元;2、被告支付2015年2月以后的利息100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后,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焦静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常鹤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