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志星与安徽省云宫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星,安徽省云宫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347号原告:张志星。被告:安徽省云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黄楼行政村冯庄83号。法定代表人:冯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星诉被告安徽省云宫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星负担。审判员 王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