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行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邸来民诉被上诉人葫芦岛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撤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来民,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行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邸来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吕彪委托代理人陈德强。原审第三人刘玉兰。委托代理人米红丹。上诉人邸来民诉被上诉人葫芦岛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撤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玉兰于2003年8月,依据村民建房申请表、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申请表、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上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的行为并非完整的行政行为,其依附于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不能单独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邸来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邮寄费60元,由原告邸来民承担。上诉人邸来民上诉称,上诉人于1982年申领宅基地,先建房屋3间,后又接出2间,5间房屋行成一体。西侧3间办理了00235号房照后,借给案外人李星元及第三人刘玉兰居住。1990年房地产普查,补证发照,原告要求借房人李星元、刘玉兰或买或还。经村委会和借房中间人调解,刘玉兰继续借用居住。2003年第三人刘玉兰借在村委会工作之便,填写了《村(居)民建房申请》,并《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用上述三份虚假手续从连山区房管所办理了产权证。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连山区塔山乡为第三人刘玉兰审批的《村(居)民建房申请表》、《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经审理查明,原审第三人刘玉兰于2003年填写了《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向被上诉人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2003年7月7日被上诉人同意第三人刘玉兰的建房申请,当日出具了《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又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上诉人邸来民自述其00235号房产证产权的房屋借给第三人刘玉兰居住,被上诉人连山区塔山乡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刘玉兰建房的宅基地与其房产证002**号房屋在同一位置。上诉人邸来民认为被上诉人审批的《村(居)民建房申请表》、《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同属于一个整体的审批行为,并侵害了上诉人邸来民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请求是撤销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为原审第三人刘玉兰审批的《村(居)民建房申请表》、《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原审法院审理的案由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上诉人另外两个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属程序违法。上诉人自述其拥有其房产证002**号的房屋与原审第三人所建的房屋是否在同一位置,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审批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且上诉人请求撤销的三个审批行为是否为同一整体的审批行为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花 勇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思朦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