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郭远方与王真真、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远方,王真真,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5130号原告(反诉被告):郭远方,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芳,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真真,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西、七里河路南3号商业12层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原告(反诉被告)郭远方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真真、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德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远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段文芳,被告王真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顺,被告郑州德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2.被告王真真返还原告房产定金10000元;3.被告王真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674.8元(以753800元为基数,按日1‰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定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为34674.8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三方约定:被告王真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区腾飞路××楼××号的房产,以7538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州德和公司交付20000元定金。后,被告王真真从被告郑州德和公司处取走10000元定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真真不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王真真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2.原告所诉不实,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郑州德和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被告王真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2.被反诉人郭远方承担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的违约金51258.4元及2016年8月3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违约金;3.被告郑州德和公司返还房产证原件。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2016年4月13日,反诉人王真真即通过网上查询,将涉案房产信息告知被反诉人郭远方及中介方。2016年4月14日,三方共同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分行,反诉人王真真协助被反诉人郭远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在相关资料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反诉人王真真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反诉人郭远方未能依约将首付款(解押款)交付银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针对被告王真真反诉辩称:本案被反诉人没有违约,应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被告郑州德和公司针对被告王真真反诉辩称:合同解除后可以返还房产证原件,应驳回反诉人的其他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证人证言两份,以证明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充当解押款,解押款不足时,解押款由被告王真真补足。被告王真真质证时称,其并未认可解押款不足时由其承担,只是中介公司的口头陈述,实际签合同时不存在上述内容。上述两证人系被告郑州德和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原告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手机录音一份,被告王真真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份证据并不能有效显示被告王真真已认可首付款不足以解押时,剩余解押款由其承担。3.被告王真真提供手机录音一份,被告郑州德和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但该份证据不能有效显示原告认可解押款全部由其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被告(反诉原告,作为卖方、甲方)王真真、原告(反诉被告,作为买方、乙方)郭远方、被告郑州德和公司(中介方、丙方)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主要载明:甲方拥有位于郑州市××区腾飞路××楼××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15374,房屋所有权人为王真真;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753800元。甲、乙双方立契后,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房屋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1‰的违约金。甲方配合乙方办理银行贷款、维修基金过户手续。乙方首付款充当业主解押款,用于甲方解押。乙方银行贷款依实际批文为准。过完户后,乙方押甲方3000元作为户口迁出押金。2016年4月13日,被告王真真收到原告购房定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及被告王真真请求解除上述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王真真应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10000元。被告郑州德和公司应返还持有的被告王真真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15374)原件。双方对首付款的数额、解押款的数额并未明确约定,也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故原告请求被告王真真支付违约金;被告王真真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均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郭远方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真真、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王真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郭远方定金10000元;三、被告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王真真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15374)原件;四、驳回原告郭远方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王真真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郭远方负担712元,被告王真真负担2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1元,由被告王真真负担541元,被告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段政伟人民陪审员 李金红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