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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恩光与黄斌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恩光,黄斌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813号原告:汪恩光。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群。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黄斌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恩光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骆锴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