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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马永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鼎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鼎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宏昌街南(商都6号)11幢东1单元8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101377-X。被告马永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鼎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07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永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7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李霄珍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