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46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某某,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娅,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克勤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