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34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庞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敬坡。被告刘雪花。被告刘兴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9元,减半交纳5065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