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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34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庞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敬坡。被告刘雪花。被告刘兴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敬坡、刘雪花、刘兴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9元,减半交纳5065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