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3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刘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刘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47号申请人周某1。申请人周某2。申请人周某3。法定代理人庞作文,女,193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媛,女,成年,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诉称,被申请人刘媛,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大垌镇栗桂村宁冲队039号,系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之母。被申请人刘媛于2010年7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媛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媛,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大垌镇栗桂村宁冲队039号,系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之母。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6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刘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刘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媛自2010年7月1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6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刘媛失踪。申请人周某1、周某2、周某3作为刘媛之子女,申请宣告刘媛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媛为失踪人;二、指定庞作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