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冠军与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冠军,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2416号原告:刘冠军,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张固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书亮,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杨舵,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冠军与被告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迪瓷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冠军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与被告浪迪瓷业的委托代理人杨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冠军诉称,2016年元月14日,被告约我及侯现福到一块商谈算账事宜,期间我们有求于被告,让被告给我们出具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浪瓷业)相关证明,去办理贷款事宜(注:贝浪瓷业由被告实际经营),被告承诺先将我借他方的钱款算清楚,后再算他应支付给我的钱款,可把借他的钱算清楚后,同时出具了手续,被告却不算应付给我的帐,要手续被告不给,我要求撕毁协议及欠条,被告不理睬,为此双方协商多次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2016年1月24日所签协议及出具的欠条;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需费用。被告浪迪瓷业辩称,原告所诉不实,2016年1月24日出具的欠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2、2016年1月24日的欠条及还款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该协议、欠条签订时原告有求于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原先的承诺针对双方的账目进行互相清算,该协议显失公平,被告乘人之危,原告在此情况下向被告出具的协议及欠条;3、(2016)豫10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并非是该协议中还款的义务人,还款人应当是贝浪瓷业公司,证明了协议及欠条的不真实。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提出不能反映原告的证明目的。依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24日,原告刘冠军及案外人侯现福与被告浪迪瓷业经协商形成欠条一份,内容如下:“2016年1月23日,经刘冠军、侯水军与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核算账务,刘冠军、侯水军欠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代其清偿工人工资、税费、利息、电费,代付个人借款等,共计¥289513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捌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此款项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计息,刘冠军、侯水军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息。此款由侯现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还款期限后的二年。本欠条一式三份,由债权人、两个欠款人各持一份。16年元月24日。”原告刘冠军和案外人侯现福分别在欠款人和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印,欠条上另一欠款人处空白。同日,被告浪迪瓷业、案外人余晓涛作为甲方,与原告刘冠军作为乙方,案外人侯现福作为担保人协商形成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截止2016年1月23日,乙方欠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2895138元,欠余晓涛300万元,共计5895138元,大写:伍佰捌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整。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此还款协议,并由担保人为乙方提供担保,具体协议如下:一、乙方保证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甲方5895138元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还款到期后的两年。二、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协调将乙方原来转让给现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永亮的关于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重新转让给乙方。三、若乙方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双方约定:将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作价132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同时扣除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借款600万元(其中民生银行400万元,中原银行200万元)再扣除乙方所欠甲方的5895138元本金及利息,结余部分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2016年8月10日前将其在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四、乙方在未偿还甲方本息前,不得对外转让其在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甲方对其股权有优先受让权。五、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冠军和侯现福自愿对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前,公司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经济纠纷、诉讼等,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3月20日以后,公司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公司新股东承担。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两个担保人各持一份备查。16年元月24日。”原告刘冠军和案外人侯现福在协议书乙方和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指印,甲方签名处空白,未加盖被告浪迪瓷业印章,案外人余晓涛亦未签名按指印。后原告刘冠军以协议和欠条显示公平,内容不真实,还款义务应由贝浪瓷业承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和欠条。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案外人余晓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和刘冠军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豫10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葛市贝浪瓷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余晓涛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刘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庭审中原告刘冠军向本院提供的诉请撤销的还款协议书上第六条也明确约定: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现该协议书上只有原告刘冠军(乙方)和担保人侯现福的签名和指印,作为该协议的甲方案外人余晓涛和被告河南浪迪瓷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且余晓涛后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该协议的不认可,原告刘冠军和被告浪迪瓷业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未成立,故原告刘冠军要求撤销该还款协议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冠军诉请撤销欠条的问题,由于该欠条上明确载明,欠款人为刘冠军、侯水军,担保人为侯现福,现欠条上只有原告刘冠军和侯现福的签名和指印,另一欠款人侯水军并未在该欠条上签名按指印,在侯水军在该欠条上签名或按捺指印之前,该欠条尚未成立,故原告刘冠军要求撤销该欠条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冠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燕子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