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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于强修与栾善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善杰,于强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善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强修,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善杰因与被上诉人于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