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1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清与李绍进、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清,李绍进,马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秀清,女,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李绍进,男,生于1956年7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马晓英,女,生于1963年1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李秀清与李绍进、马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32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3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绍进、马晓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秀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啟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