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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道金与张永洪、巫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金,张永洪,巫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838号原告:李道金。被告:张永洪,男。被告:巫新华,男。原告李道金与被告张永洪、巫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道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李道金以张永洪提出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道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道金负担。审判员  杨永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