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道金与张永洪、巫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金,张永洪,巫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838号原告:李道金。被告:张永洪,男。被告:巫新华,男。原告李道金与被告张永洪、巫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道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李道金以张永洪提出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道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道金负担。审判员 杨永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