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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汤云海与杨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云海,杨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汤云海,男被执行人杨树清,男本院在执行汤云海与杨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树清目前无财产可执行,仅有的一套房屋不宜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