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606号原告安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被告张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安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王绛龙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