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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萱与九原区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萱,包头市九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高萱,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法定代表人郭福存,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萱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