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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九零,谢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罗九零,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谢庆生,住常宁市。罗九零与谢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谢庆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九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庆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九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庆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九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