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18325-7。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铨,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荷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广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745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荷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处理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该约定属于自愿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这个基本事实是错误的,作出的“本案参照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亦不正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然不是劳动关系,就应当驳回刘广铨仲裁及起诉。(三)二审判决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现象。同一个法院就相同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是不严肃的。(四)原审判决涉及的(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应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荷村村委会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关于双方的用工关系能否参照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就本案曾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上述裁定书仍发生法律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至于荷村村委会申请再审时请求对(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荷村村委会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荷村村委会在申请再审所提出的各项事由,其均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基本上都提出过。针对本案焦点问题,以及荷村村委会的各项诉求,一、二审判决已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荷村村委会申请再审亦未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年九月二十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