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耀与梁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梁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21民初1793号原告:李耀,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海峰,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崔元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峰,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耀与被告梁海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诉称:2016年5月25日22时20分,被告驾驶豫M×××××号二轮摩托车沿仰韶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仰韶大厦西时,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后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0864.66元。被告梁海峰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864.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耀与被告梁海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1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被告梁海峰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原告的费用500元;三、上述款项赔偿完毕后,原、被告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任何争执。四、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李耀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楚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