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838号被执行人:杨贺,曾用名杨鹤,于天津市,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杨贺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杨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8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