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凯与付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付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229号原告李凯。被告付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被告付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凯负担。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