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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凯与付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付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229号原告李凯。被告付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被告付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凯负担。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