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钻威与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钻威,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72民初2077号原告:郑钻威,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港东路航管站*楼。法定代表人:梁茶清。原告郑钻威为与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丰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钻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勤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郑钻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5632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勤丰8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在被告所有的“勤丰88”轮担任二副职务(自2月21日起兼实习大副),月工资为人民币11000元。被告拖欠工资56327元至今未付,其中2月份工资6827元、3月份工资11000元、4月份工资11000元、5月份工资11000元、6月份工资11000元、7月份工资5500元。被告勤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郑钻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船舶国籍证书,用以证明“勤丰88”轮的船舶所有人系勤丰公司的事实;2.公证书(含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用以证明郑钻威于在“勤丰88”轮担任水手的事实;3.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加盖“勤丰88”轮船名章的欠条,用以证明郑钻威在“勤丰88”轮上担任水手,勤丰公司所有的“勤丰88”轮尚欠郑钻威2016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56327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勤丰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郑钻威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规范,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郑钻威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郑钻威受被告勤丰公司聘用到“勤丰88”轮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自愿合法,应认定有效。勤丰公司拖欠船员工资事实清楚,理应及时支付。现勤丰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原告郑钻威所主张的船员工资债权产生之日距其主张权利之日未超过一年,故郑钻威依法对其从事工作的“勤丰8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综上所述,原告郑钻威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钻威船员工资56327元及自2016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郑钻威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勤丰8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梅佳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