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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782号原告车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系被告李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车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