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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廷彪、史玉姣等与秦书广、秦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彪,史玉姣,秦书广,秦俊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541号原告王廷彪,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史玉姣,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书广,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秦俊峰,男,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538C(1-1)。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彪、史玉姣诉被告秦书广、秦俊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彪、史玉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倩 更多数据: